籌劃性,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對經濟事項進行規劃、設計、安排,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
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
稅務籌劃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稅收籌劃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顯性成本和隱含成本,比如聘請專業人員支出的費用,采用一種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另一種稅收籌劃方案所導致的機會成本。
稅務籌劃在許多國家都得以迅速發展,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財或經營管理決策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部分。
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1事責任。逃1稅與偷稅的概念基本相同,我國有關法條的規定中沒有“逃1稅”的概念,一般是將其歸入偷稅的范圍加以處罰的。從原則上說,稅務籌劃可以針對一切稅種,但由于不同稅種的性質不同,稅務籌劃的途徑、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
稅收籌劃的特點
擇優性
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如針對某項應稅經濟行為的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供選擇,或者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多種方式可供選用時,就存在稅收籌劃的可能和必要。擇優性是稅收籌劃特有的,、不需要進行擇優判斷。稅收籌劃是在幾種合法方案中,選擇使自身經濟效益方案,而不一定是稅負輕的方案。一般的,在稅負輕時,企業效益達到,但也并不總是如此,因此,企業必需從全局角度,以整體觀念來看待不同方案,而不應把注意力僅局限在稅收負擔的大小上,否則會誤導經濟行為或造成投資失誤。例如,某一方案雖然可以使企業稅負較輕,但在此領域企業喪失自己的優勢,結果總體利潤減少,則也是不可取的。